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这件事是不是真的,有没有,存在不存在,这当然是法律说了算。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时代,以法治国,所以不是要看喊打喊杀的,而是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涉嫌国有资产流失,数额又高达10几亿,这是触犯刑法的,那么,刑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们现行《刑法》中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罪这个罪名,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相关的罪名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讲的是量刑的原则。可以肯定的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过10亿,数额巨大,那肯定是重罪,要判七年的顶刑。
但是,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来了,2009年的事情,距离今天已经有12年了,历史问题可以清算吗?
在法律上,清算历史问题,这叫追诉时效。
那么,如果真的是2009年的犯罪事实,12年前的事情,可以追诉吗?
同样是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样看来,七年徒刑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2009年到现在12年,刚好多出了两年。
所以,非常遗憾,尽管大家都愤慨万分,希望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但是,这件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法网。
那么,有人问了,这种事情民愤极大,就没有办法了吗?我们当然希望能有办法,但也应该有办法,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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