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6月30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近期,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成为热点,然而调出“三有”名录并不意味可随意捕杀,那常见的“三有”动物有哪些?捕杀会被判刑吗?这期就给大家介绍。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6月30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黄鼠狼
2018年9月,安徽省天长市66岁居民王某因放在家里的鸡蛋总被黄鼠狼偷吃,后气愤在黄鼠狼经常出没的地方安装捕捉工具,并成功捕捉到1只黄鼠狼,随后将黄鼠狼吊打杀害,最后警方给予王某3日行政拘留。
松鼠
2020年5月下旬,广东省阳山县居民李某某因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1只野生松鼠,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蟾蜍 (俗称癞蛤蟆)
2021年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居民何某甲、何某乙两兄弟用电筒和编织袋捕捉到31只蟾蜍,构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责令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各1000元。
斑鸠
2019年6月至12月,河南省濮阳市居民刘某某在禁猎期间利用夜间强光照明的狩猎方式捕猎斑鸠27只,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于十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秧鸡
2020年3月8日,湖南省双峰县居民罗某利用猎捕工具捕获3只秧鸡,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00元;赔偿双峰县林业局专家鉴定费用400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雉鸡(俗称野鸡)
2019年9月,湖南省邵东市居民申某亮利用狩猎工具捕获两只野鸡,并将捕获的雉鸡圈于门店内喂养,作观赏或繁殖用。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
野兔
2021年,山东省淄博市居民刘某某自制20多只铁丝套放置于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鹿疃村山上用于捕野兔,并捕到野兔两只。
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160元;刘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参加林业部门组织的巡查护林、巡查非法猎捕行为等活动,并张贴宣传标语、义务讲解等公益宣传活动,服务期为3个月。
壁虎
2019年河南省濮阳市居民黄某某、黄某狩猎30只壁虎,因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麻雀
2020年1月上旬,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居民于某某购买了一张大约15米长、1.5米宽的鸟网后,擅自将鸟网架设在自家院内并猎捕一只麻雀。后被告人将该麻雀放在自家的鸟笼内饲养,该麻雀大约二天后死亡。
违反国家规定在禁猎区用两片粘网用来捕捉麻雀,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4个月;涉案麻雀(死体)1只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鸟网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构成非法狩猎罪有4中情况:
1.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
那怎么这道一只野生动物价值多少钱呢?具体可查询《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比如麻雀基准价值为300元/只(鸟类最少为300元/只),蟾蜍(俗称癞蛤蟆)基准价值为100元/只。
2. 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
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3. 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
禁猎区(包括禁渔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
4. 其他情节严重的
量刑情况: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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